[閱讀] 看故事輕鬆學法律
一直都蠻喜歡去新北市圖借書來看,
最近又增加了台北市圖這個書籍來源,借書量更是大增囉~
雖然因此有不少書是還沒有時間看就得還的… =_=
最近則是借了兩本跟生活法律有關的書~
其實心裡還是很想有超能力和無敵武功把壞人打爆,
不過實際點的話,還是要了解一些法律比較好~~ O_O
下面就記錄一些書裡覺得比較重要或蠻有趣的重點吧:
■ 技師之報酬,兩年內不請求就會消滅
幫忙做網頁的時候可能也要注意這一點…
■ 租金、利息、退職金等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五年內不請求就會消滅
所以租車位的錢還是要每期都盡快收齊比較好
■ 租賃物如果是「不動產」且又「未定有期限」時,可以因不動值的升降,聲請法院增減租金。反之,「動產」或「定有期限」的租賃,皆不可中途增減租金
所以租車位的錢在一年內是不可以隨意調的喲
■ 若承租房屋的人遲付租金,出租人需先定期限催告給付,若在期限內仍不支付,且積欠之金額扣除擔保金外,達兩個月以上時,才能終止契約收回房屋
也就是說,如果租車位的不付租金,我們把押金抵掉之後,就直接再去找下一個租的人,這樣是不行的…
■ 債務如果有約定利率,依其利率;如果沒有,則依法定利率年息 5%。約定利率若超過年利率 20%,超過部分的利息可以付也可以不付
想必地下錢莊就是要求「可以付」的那一方了,
如果你主張不付的話,當然在法律上站的住腳,不過你的手腳可能就不一定保的住了… =_=
■ 共有之土地或房屋,若要處分、變更、設定負擔,需要應有部分合計過半,且共有人也過半數同意;若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則可不管人數
那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可能需要檢視一下所有持有人的狀況~
■ 共用土地若要分割,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之「協議分割」才行,否則需由同意分割者對不同意分割者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分割
這也是一種處理方式啦,只是分割下來的那一塊應該很小,不曉得可以做什麼就是了~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會故意去做,不過也是要小心,
像是幫別人代簽名拿獎的也可能是有麻煩的,因為說不定後面的那個人就因為名額數領不到獎了 😛
■ 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遺囑人得以自由處分遺產。在未喪失繼承權的狀況下,直系血親或配偶為繼承人時,特留分是1/2;繼承人是兄弟姐妹或祖父母時,特留分是1/3
這一點很有趣,如果遺產有一千萬,那至少要有五百萬留給配偶和子女,並不是自己想怎麼分就怎麼分…
不過偶爾會在報紙上看到有人要將遺產全部捐出,那這部分是怎麼處理呢?可能還要再多看一些才知道…
另外,什麼時候會喪失繼承權呢?這也要再查查看…
■ 自書遺囑的部分,必須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增減塗改之處也需另行簽名
這跟一般人想像中的只要蓋章就可以,是不一樣的囉,而且如果是用電腦打字印出來的,也不算數喔~
■ 公司是社團法人的一種,在法律上有法人人格。因此私自處理公司的財產,就跟私自處理別人的財產一樣,觸犯竊盜、侵占等罪
其實一直不太曉得法人是什麼東西,現在似乎稍微有點理解了,
就是公司是類似人一樣擁有權利義務,也可以獨立擁有財產,就跟自然人是同等人格的意思囉
■ 服用毒品、麻醉藥、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裡面有幾個模糊的詞,怎樣叫做不能安全駕駛呢?動力交通工具…有包含腳踏車嗎?_?
其實法條裡面蠻多這種概括性的描述,
真正的細節也許藏在主管機關的施行細則裡,或者就是法庭上角力的點了吧~
不過,還是覺得,這一條還是太輕了…
■ 債務人欠錢的時候,去搶搬他的貨品抵債,除非是經過同意的,不然一樣觸犯搶奪罪或強制罪的
就算別人欠錢不還,也是要循法律途徑解決喔,不然自己反被告了 =_=…
■ 撿到東西如果據為己有,包括捐出去,都是觸犯侵占遺失物罪的
這點其實蠻重要的,有時撿到錢也許會想說捐出去是做善事可以幫助人,
不過其實也是要小心,只有無主物才是可以合法拿的,錢通常不會是無主物,頂多是遺失物…
■ 不論是放火或失火,燒別人的或燒自己的森林,或是因為燒自己的森林而燒到別人的,都觸犯森林法
在山上爬山野炊的真的是要很小心,如果不小心燒起來了,是有罪責的!
■ 公然侮辱罪是在多數人可以共見下,以言語文字或舉動辱罵特定或可推知的人。誹謗罪則不需要有公然的要件,但必需有傳述具體事件
在網路上罵特定某某人笨蛋,或是說某某人跟別人的老婆有染等等,都可能犯法喔~
如果講的事情是事實的話,又會怎麼樣呢?
法條裡說,如果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邊沒去唸法律系不太清楚,不過如果以上例說某某人跟別人的老婆有染,
應該與公共利益無關,可能還是會形成誹謗罪吧?_?
法律真的是需要更深入研究,不然還是無法知道結果呢~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其實這民法195條第1項好像蠻強大的,基本上受到損害時應該都能用這條請求賠償吧~
不過情節重大的認定又是一個困難點了…
■ 有著作權的資料,在合理使用範圍之內,才能重製
重製這個動作的範圍蠻廣的,印刷、複印、錄音錄影、筆錄等,
以任何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著作,就算重製。
在網路上,幾乎每天都在重製別人的資料,像是可能抓圖來用、引用別人的文章、下載軟體等等,
所以問題就在於合理使用範圍了…
那何謂合理使用範圍呢?這又是個大哉問了…等我看完最近剛借的資訊法後,可能會可以回答一點 =_=…
■ 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就算是放生,也是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
嗯嗯~想對動物們盡點心力的話,請還是去領養流浪的貓狗吧~
■ 告訴乃論罪,例如過失傷害,自知道犯人的時候起算,時限只有六個月!
這一點真的是非常非常的重要…
如果被人撞了,要小心有的人因為懂這一條法律,談賠償的時候跟你拖拖拖,
等拖到超過六個月之後,你就不能再告他過失傷害了!!
雖然你還是可以要求民事損害賠償,不過期限也只有兩年… 而且過失傷害的部分就被他逍遙法外了!
真的是要非常的小心呀,尤其是那種假意說要賠償,卻又一直很忙推托的…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