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 申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囉!
今天終於把所得稅申報完成了~
其實往年來說申報都蠻容易的,大部分時間我都是選擇標準扣除額,
因此只要用電子申報軟體+金融憑證,幾分鐘內就可以完成報稅~
今年則是因為有不少醫療單據(身體不好 =_=…),
把醫療費用加起來試算了一下,
似乎是列舉的部分有稍微超過標準扣除額,當然就打算用列舉的囉~
不過一直沒有完成列舉申報,因為心裡覺得缺少了保險費的年度單據,
然後之前在公司申請也蓋過章的健保費單據也找不到 =_=…
今天急急忙忙的列印了公司的健保費單據,想說要再拿去蓋章,
同時想去申請保險費的單據時,正好在網路上發現,
原來並不是選擇列舉扣除,就要把所有的項月的單據都蒐集起來,
而是在該項目的申報費用比國稅局的資料高時,才需要列出來~~
不論以網路、二維或人工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
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特別扣除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金額,
如不超過向國稅局申請查詢或上網下載之金額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部分,可免檢附其捐贈收據、
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
看到這一點的我真是大喜過望,如果保險費等等的單據也要附的話,
光是申請都不曉得要多久…
看了一下,保費、健保費這些都沒有什麼問題,
我們金額比國稅局資料高的就是醫療費用和捐贈費用了~
這部分的單據平常我們就有留下來,因此整理起來還算容易~
不過在整理醫療費用的時候,又看到了下面這一條:
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一般性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
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
但若納稅義務人所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者,
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嗯…原來健康檢查的費用是不能列入醫療費用的…只好把它剔除了~
繳完稅後,接下來要在 6/11 前將單據送出去就 OK 了~~
希望一切順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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